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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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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将在全国推开

    本报讯(叶龙杰)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对外发布,意味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简称“4+7”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意见》明确,试点扩围的目的包括:推动解决试点药品在“4+7”试点城市与其他地区间价格落差较大的问题,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经验;优化有关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长期稳定供应,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

    《意见》坚持了“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的核心思想,明确医疗机构按要求准确报送相关药品近两年历史采购量,联合采购办公室根据中选企业的数量按上年历史采购量的50%~70%确定约定采购量;各相关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要求;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鼓励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

    《意见》明确,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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