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网站日前发出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明确要求,电子病历的基本内容须包括患者在医疗机构历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摘要信息等医疗费用记录。
《标准》明确规定,电子病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病历概要、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记录、健康体检记录、转诊记录、法定医学证明及报告、医疗机构信息等七个业务领域的活动记录。同时强调,建立电子病历是为保证健康档案“数出有源”,以实现医疗过程监管,须记录医疗机构历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摘要信息等内容。
《意见》要求,电子病历的信息内容主要来源于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或保健对象)提供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医疗服务工作记录(统称为业务活动记录),其中,医疗服务活动中与电子病历基本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记录主要有16类、62项。
(据卫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