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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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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中医家过错的认定

(上)

“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错认定问题”是近两期和谐医患的讨论主题。源于此前省会几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此问题展开的一次同题讨论会。

这些律师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医方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应就其是否已经在客观上尽了医生的义务而加以判断,“看他是否从充分保护患者的利益和利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出发的”。

律师袁泽提到一个“医学判断”法则。“这是指只要医生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就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判其担责。”他认为,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王光华律师的观点则是“尊重少数派”。他认为,医师为诊疗护理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识与技术,各个医师可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我们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只被少数人认可就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王光华认为,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李正英律师对王光华的观点表示了赞同。但他同时指出,如果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提供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却又未采用自己的“最佳判断”时,法院在对医生进行责任判定的标准应该更加严格。医疗行为中,专业水平高的医生应该同时具备采用“最佳判断”的权利,并承担该采用而未采用“最佳判断”的责任。(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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