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洪雷)从明年1月1日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将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这是日前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规定。
据了解,当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3种情况时,救助基金将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原则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