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欧阳金文)5月20日起,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开始实施,同时废止1995年3月8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或撤销等情形下,应当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严重违法内容的,对该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并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