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至9月4日,孕妇张女士先后7次在长沙市某医院进行B超检查。在其中的两次报告中,显示胎儿部分肢体不清、多次反映羊水过少,“可是他们(医院)根本没有重视,没有做任何其他的产前检查。”张女士带着哭腔,9月5日,张女士产下一名婴儿,左前臂短缩,经过医生诊断,新生儿属畸形。
张女士发现,孕后20周左右是检测婴儿畸形最佳的时间,而医院的解释是,最清晰确定胎儿畸形需孕后5、6个月,B超检查也需3个月才能检查出大的畸形病状。张女士与医院对簿公堂。
11月10日医学会的鉴定显示:因为B超检查的科学局限性,不能以此来认定医师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同时进行的司法鉴定所对孩子的伤残等级及后期康复措施、义肢配备价格进行鉴定中,鉴定意见为:婴儿属三级残疾。
事实的结果是,医学会的鉴定并不能代替法院的判定——本案虽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能根据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排除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其判决结果是:医院赔偿张某畸形儿残疾辅助器具费2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应赔偿给产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5000元,总计38.5万元。
“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有法律的判别。”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袁师泽律师表示,除了医疗事故鉴定外,还有一条道路可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样的情形还有如未达到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纠纷、医疗过程中因医疗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引起的医疗纠纷等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报见习记者 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