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等日前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其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办法》规定了3种具体情形受害人可获得救助资金帮助: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该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保险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摘自《北京晚报》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