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及代垫费用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特此公告。
受让人的联络方式如下: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88号金色地标大厦26-27楼
联系人:康先生 联系电话:0731-8412115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2026年 1月14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1
2
3
借款人
娄底市三江万豪商贸有限公司
湖南万泉贸易有限公司
娄底市清泉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姓名
颜凤英
唐金华
唐金华
担保人
湖南清泉商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文、刘晓晖、颜春
湖南清泉商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文、刘晓晖、颜春
湖南清泉商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文、刘晓晖
截至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未偿本金余额
33,461,406.66
128,333,254.36
53,167,485.73
截至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未偿利息
31,898,953.01
49,294,229.61
19,652,727.66
截至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未偿代垫费用
0.00
0.00
159,366.00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债权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息余额及未偿代垫费用,借款人、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还款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