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月4日讯 刚买20天的新车停在停车位里,被写字楼外墙脱落的玻璃砸坏,车主找到物业公司,索要6800元修车费用外,还要求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最终判决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1.5万元贬值损失,车主共计获赔2.29万元。
2024年9月7日,王宇(化名)花25万余元买了一台小车,没想到20天后就遭遇“天降横祸”。他将车停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国际广场的停车位上时,写字楼外墙脱落的玻璃坠下,导致车辆多处受损,他为此花费修车费6800元。由于新车短期内受损,王宇认为车辆存在贬值损失,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车贬值损失为4.2万余元。在此期间,王宇为了日常出行,花费千余元租车。
因为与某国际广场的物业公司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王宇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6800元、车辆贬值损失42549元及租车费等多项费用,共计5.2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及写字楼的管理者,应对停车场内的人和物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声称玻璃系自然脱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王宇的车辆在购买后不久即被砸坏,其主张贬值损失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采信了王宇提供的贬值损失评估报告,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宇各项费用共5.1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考虑到王宇车辆使用时间仅20天,可以适当予以赔偿,结合车辆实际维修费用、使用状况、车辆恢复状况等因素,酌情认定车辆贬值损失1.5万元。长沙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宇车辆维修费用、贬值损失、租车费用等共计2.29万余元。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