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1月2日讯 应邀帮喝了酒的朋友开车,却在朋友坚持自行驾车时未加阻拦,最终朋友驾车坠河身亡。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认为醉驾司机本人负主要责任,帮忙开车的男子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5.3万余元。
岳阳人彭宇计划从临湘去岳阳市吃饭,他邀请朋友刘航一同前往,并提前约好请刘航在返程时帮他开车。
当天晚餐期间,彭宇喝了六七瓶啤酒,而刘航因为要开车,滴酒未沾。深夜,刘航开车载着彭宇从岳阳市回到了临湘,刘航先把车开到了自己家中。此时彭宇提出要自己开车回家,刘航仅简单查看了彭宇的情况,询问他能不能开车,得到肯定答复后,没有进一步劝阻,任由彭宇独自驾车离开。而就在彭宇回家途中,他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坠河,不幸身亡。
经司法鉴定,彭宇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5.35mg/100mL。交警大队经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彭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彭宇父母以刘航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说法
帮忙代驾产生安保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坚持从刘航家中自行驾车回家,罔顾公共安全与自身安危,最终因醉酒驾驶、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并导致死亡。其行为与自身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死亡结果的主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等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刘航对彭宇的死亡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刘航赔偿5.3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帷蘅 孙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