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8月27日讯 年过七旬的父亲与69岁继母再婚几个月后患病,女儿忙前忙后,带父亲看病,承担了所有费用。她觉得继母既未支付医疗费,也不出力照顾,起诉到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追要垫付的医疗费用。8月27日,益阳桃江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4年6月,益阳人刘茜的父亲老刘经人介绍与王梅相识,双方于同年7月1日登记结婚。没想到几个月后,老刘突然出现肌无力症状,刘茜带着他来长沙就医,今年5月,老刘被确诊为渐冻症。老刘发病以来,所有的医疗费用与照顾责任全部落在了刘茜一人肩上。刘茜认为,继母王梅作为妻子始终未承担任何扶养义务,既未支付医疗费,也未曾提供日常照料。因王梅拒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刘茜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追回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刘茜未能提供其与王梅就父亲医疗费、护理费承担比例达成约定的证据,因此,其所谓“垫付”缺乏事实依据。刘茜作为女儿,为父亲支付相关费用属于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此外,老刘已将其自建房赠与刘茜,退休金也交于刘茜支配。且自2025年2月起,老刘的退休金已直接用于缴纳医疗费,因此刘茜就其自行承担的部分向王梅追偿,主体并不适格。
法官认为,赡养父母、夫妻扶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基本的道德与法律底线。如果允许亲属间就自愿支出的费用相互追偿,可能导致家庭关系功利化,甚至诱发道德风险。据此,刘茜向王梅主张追偿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未规定赡养义务的比例份额
法官介绍,本案中,刘茜作为女儿,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王梅作为妻子,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尤其在配偶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更应主动履行扶助责任。
王梅未积极履行扶养义务,有悖善良风俗。刘茜支付父亲医疗费、护理费属履行赡养义务,法律未规定赡养义务的比例份额或履行顺序。刘茜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王梅存在相关约定,或王梅存在私自使用父亲积蓄、推卸责任的行为。因此,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文中均为化名)■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胡庆 蒋艾林 朱洁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