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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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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气温超40℃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三湘都市报6月30日讯 今天,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明确,我省各用人单位承担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

  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职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职工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职工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强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不低于300元/人/月。

  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支持各基层工会与用人单位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彭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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