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城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A1版
头版

第A2版
要闻

第A3版
要闻
 
标题导航
湖南在线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防行动

  湘西州:

  学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被罚

  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芙蓉学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该校及学校法定代表人被县消防救援大队予以立案查处。

  日前,大队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保靖县芙蓉学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事实,大队对该学校及学校法定代表人予以立案查处,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过调查取证,大队负责人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学校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学校法定代表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学校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学校工作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督促工作人员加强防火巡查检查,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通讯员 邓蔚豪

  一居民违规停放电动车不整改被查处

  12月23日,一住宅小区居民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一层安全出口,且拒不整改,违法行为人被依法立案查处。

  前期,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爱莲名城小区5栋安全出口处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李某在爱莲名城小区5栋(建筑层数:地上24层,建筑高度约72米)一层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将电动自行车移出一层安全出口,停放至规划停车位,该车主拒不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队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处650元行政罚款。

  经大队耐心教育,违法行为人李某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升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李程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06003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ICP备案号:湘ICP备1001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