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城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A1版
头版

第A2版
要闻

第A3版
民生
 
标题导航
湖南在线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4年12月09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一原告被罚5000元

  三湘都市报12月8日讯 为了催苗木款,男子刘能(化名)向法院提供假证明,以为能蒙混过关,不料被当场识破。今日,记者从浏阳市人民法院获悉,当事人刘能因伪造关键性证据,试图影响判决结果,被法院处于5000元的罚款。

  2024年9月5日,湖北荆州市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能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兴(化名)支付苗木款17万余元。为证明自己所言,刘能提交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此,李兴认为欠款不属实,收货单上没有收货人签字。

  庭后,刘某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李某坚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李兴尚有500余棵香樟树的款项未付给荆州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兴并不认可该份证明,表示该证明并非他本人出具,故请求法院核实。

  考虑到该份证明是关键性证据,将影响到案件的判决,主审法官当即联系了收货人李某坚,要求其到法庭接受询问。经当面核实,李某坚陈述其从未出具过该证明,上面的签字和手印均非他本人所留。接着,法庭对刘能进行调查,刘能这才承认自己伪造了证明,并表示自愿接受处罚。

  鉴于,刘能所伪造的证据可能影响到判决结果,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应当予以处罚。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并考虑刘能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遂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过法官训诫,刘能写下了《悔过书》,并主动缴纳了5000元罚款。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实、全面陈述事实是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心存侥幸,意图伪造证据或相互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承办法官雷博表示,任何个人或单位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梓娴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06003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ICP备案号:湘ICP备1001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