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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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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系安全带
被划定承担事故次责
法院:无责,但需承担自身部分损失

  三湘都市报11月12日讯  两台小车相撞,事故中受伤的乘客因未系安全带被交警认定需承担次要责任。伤者不服,把两车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万余元。11月12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定伤者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需要对自身损失扩大负责。

  2023年5月,蔡军乘坐王芳的车出门,蔡军坐在后座,没有系安全带。王芳驾车通过华容县禹山镇一处弯道时,对面方向一台小车快速驶来,在拐弯时占道压线超速行驶,撞上了王芳驾驶的小车。蔡军在事故中受伤,住院近一个月,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王芳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面方向来车的司机刘铁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蔡军因乘坐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忽视交通安全被划为次要责任。得知结果的蔡军很恼火:自己坐在后排,跟事故的发生有什么因果关系?于是把两台小车的司机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华容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军作为汽车的后排乘客,并未实际驾驶车辆,也没有干扰驾驶员驾驶车辆,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他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虽然蔡军未系安全带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蔡军的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因此,蔡军在此次事故中产生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蔡军自行承担20%。王芳作为驾驶员,对后座乘客未尽系安全带的提示义务,对于蔡军的损失应酌情承担5%的责任,剩余75%的责任由刘铁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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