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早已发生效力,但桃源县人民政府、桃花源商业步行街协调领导小组长期未能落实上述生效裁定内容,桃花源商业步行街协调领导小组和桃源县人民法院未将共创公司(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工程、合同等关键经营资料完整退还与移交,共创公司特此发表如下声明:
在原始经营资料退还之前,为避免因无法举证而导致的诉讼不公,共创公司对桃花源商业步行街各当事人提起的任何诉讼将采取不予应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与我方无关。
特此声明!
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