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的罗一骑电动车回家,不料在邻居家附近遭遇村中群狗追逐,还被其中一只狗咬伤。事后,他找到邻居吴富贵理论,被对方一句“无法确定是哪只狗咬的”怼得哑口无言。一气之下,他把邻居起诉到法院,索赔近万元。
8月28日,记者从浏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长沙两级法院审理,有了最终结果,吴富贵夫妇共同赔偿罗一因受伤产生的损失费用2800余元。
男子骑车回家,遭群狗追逐被咬
2022年5月7日16时许,67岁的罗一骑电动车回家,行至邻居吴富贵家附近时,突然多只狗向他冲来,吓得他摔下车,被一只狗咬到了右足内脚踝。
罗一打狂犬疫苗花费了2838元。事后他回忆,追逐他的这些狗中,有3条是邻居吴富贵家的,于是找到对方商讨赔偿事宜,得到的回复却是:“我家狗很小,不会咬人。现场有很多狗,无法确定是哪只咬的。”
罗一先后叫上村干部、综治办、派出所干警到吴富贵家索赔,均遭到了吴富贵的拒绝。一气之下,他把吴富贵夫妇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索赔医药费、误工费共计9771元。
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罗一并未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吴富贵家饲养的狗咬伤,但吴富贵家饲养了3条狗,大大增加了狗相互追逐、阻碍交通的风险。根据双方的陈述推断,罗一被咬时,吴富贵家的狗也在场具有高度盖然性,即使不能立即确定具体侵权人,吴富贵夫妇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也应对罗一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罗一主张的误工损失,因其未能提供误工证明,且已满67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吴富贵夫妇共同赔偿罗一因受伤产生的损失费用2838元,驳回罗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吴富贵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提醒广大宠物饲养者,要文明养犬、依法养犬,遛狗必拴绳,否则可能‘闯了祸’都不自知。”承办法官雷博表示,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一般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被侵权人仅需就其损害后果与侵权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就狗伤人案件而言,如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只要伤者能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狗在场,并发生致使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