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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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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孙同一事故中不幸身亡
死亡赔偿金一致吗?判了
法官:同一事故,“同命同价”

  三湘都市报8月19日讯 爷孙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家人因为赔偿金额把肇事司机起诉到法院,要求爷孙俩获赔同样额度的死亡赔偿金。8月19日,湘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爷孙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

  2023年5月22日,张某开着一辆大货车途经一处广场环岛,由环岛内侧第一车道变更车道时,与已在第二车道内沿环岛行驶的老唐骑行的电单车相撞。电单车上,66岁的老唐搭载着4岁的孙子小豪,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老唐承担次要责任,小豪无责任。

  张某是大货车实际使用人及所有人喻某雇请的司机,车辆登记在一家建筑公司名下,与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事发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等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老唐的家属多次找到各方协商赔偿,都没有结果,于是把车主喻某、建筑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争议的焦点在于老唐的死亡赔偿金该怎么算。

  老唐的亲属认为,老唐和小豪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死亡赔偿金应按小豪的数额计算。而被告方则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通常所说的“同命同价”,是针对同一侵权行为中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高收入地区的居民与低收入地区的居民,不包含受害人之间年龄差距这一情形。老唐已满66周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规定,老唐的死亡赔偿年限应减少6年。

  法院: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时小豪4岁,根据小豪的年龄,按照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死亡赔偿金为946020元(47301元×20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老唐、小豪死亡,两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本案另一死者小豪死亡赔偿金为946020元,故老唐死亡的赔偿金可以认定为946020元。法院最终判决小豪、老唐死亡的赔偿金均为946020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主动全部履行完毕。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胡彩虹 李亦双 何湘

  法官说法

  “同命同价”

  该案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命同价”。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名受害人死亡,如因意外造成同一辆车上多名乘客死亡,类似情形还有同机的乘客因坠机造成死亡、桥梁断裂致其上行走的行人坠落死亡、易燃易爆车辆发生爆炸致周围人死亡等。

  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地域、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如受害人因年龄差距导致死亡赔偿年限存在差距的情形、因地域差异引起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有差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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