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中介公司看房,跟第一家公司签下确认书后,却和另一家公司成交,刚买了二手房的王女士夫妇被第一家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王女士的行为属于“跳单”吗?6月4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通报了这起案例。
多家中介看房,买房后成被告
2023年初,王女士和丈夫四处看房,与第一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联系,看中了一套房子,想定下来。业务员也拿出《看房确认书》请王女士签字,确认书明确了房屋信息,双方还约定“若委托方基于居间方已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和服务,成功购入或承租本确认书房产的,则委托方需向居间方支付佣金。不得与房主私下交易,否则须按居间方规定收费标准的四倍支付服务佣金。委托方同意居间方在带看过程中拍照作为带看依据。”王女士应要求签了字,但在该公司回访时表示拒绝成交。
此后,王女士被第二家中介公司业务员带着看了同一套房,并与卖家、第二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支付中介服务费8000元。第一家中介公司知道后,认为王女士违反了合同约定,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用及违约金。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
庭审过程中,第一家中介公司认可案涉房屋并非他们独家房源,委托人通过网络、其他中介公司等正当途径同样能够获得案涉房源信息。委托人委托多个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具有选择最满意、最合适的中介人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并通过其与卖家订立合同的权利。并且王女士并未与卖家私下达成交易,而是通过其他中介的服务完成房屋买卖,并支付了相应中介费,没有主观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恶意。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买家有选择中介公司的权利
法官介绍,“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实践中,卖方为了提高售价或尽快出售,可能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买方也能通过多家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委托方与相对方最终达成交易究竟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简单地以提供服务的时间先后判断,还需要结合服务的内容和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第一家中介公司预先拟定的《看房确认书》包含的禁止“跳单”条款,是重复使用的,且未与委托人协商,其性质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中介人带着看房付出的劳动是有限的,在多家中介公司掌握同一房源信息的情况下,各家中介的报价和服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某个中介人以有限的付出限制买方的选择权,双方利益是明显失衡的,因此本案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何硕 杨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