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经济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A1版
头版

第A2版
要闻

第A3版
视点
 
标题导航
湖南在线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防隐患曝光

  郴州北湖区一居民违规停放电单车被罚500元

  为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控制高层火灾事故的发生,近日,北湖区一居民因在高层住宅内违规停放电单车拒不改正,被依法罚款500元。

  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山水缘小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5栋一单元业主张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违规停放电单车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改正,但张某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大队依法对张某做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张某表示将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将引导家人共同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同时,防火监督员要求物业工作人员要加强防火巡查检查,确保小区消防安全。

  下一步,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将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电单车消防安全常识和火灾警示教育,全力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姚亚星

  郴州高新区一居民违规停放电单车拒不改正被罚

  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近日,郴州市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一名居民因拒不改正被行政处罚。

  期间,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入辖区一栋高层住宅中,居民谭某将电动自行车停在一楼公共楼梯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将电单车移除楼梯间,该车主拒不改正,谭某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谭某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郴州桂东一居民违规停放电单车拒不改正被罚

  3月28日桂东县消防救援大队来到桂东县东城一品小区,进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在小区物业人员的陪同下,大队消防监督员前往小区高层住宅15栋,发现该栋B单元1楼疏散走道内违规停放1辆电动自行车。大队监督员通过物业人员联系电动自行车车主扶某某,在电话中告知高层建筑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并责令其将电动自行车挪移至安全区域停放,但车主扶某某拒不将电动自行车移走。

  桂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扶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06003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ICP备案号:湘ICP备1001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