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2月18日讯 上市湘企大湖股份12月16日发布公告称,收到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经查,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2023年7月22日,大湖股份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认定部分关联方以及对部分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涉及2020年至2022年度发生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1708.41万元、2813.7万元、2901.91万元。上述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此外,大湖股份于同日披露《关于以前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司未能审慎核算相关事项,导致2020至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及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大湖股份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据此,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大湖股份及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潘显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