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日前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很有案例释法的价值。
北京某公司是以“革命小酒”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的企业,他们发现,湖南长沙有家商行未经其许可,在店内销售“革命小酒”,其内外包装、瓶贴与自家公司高度近似,由此,北京某公司将该商行,河北、贵州两家酿酒公司起诉至法院。长沙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革命小酒”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革命小酒”商品名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长沙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上诉人的全部诉求。抢注类似于这种打擦边球、自带流量的商标,小心不受法律保护。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评论员 张军 视频 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