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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0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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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长芙行执催字〔2023〕0003号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孔燕红烟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2MA4RLYG40Q

  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一帆风顺大厦101、102房

  经营者:孔燕红 

  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1029352X

  本局于 2021 年 5月 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芙行执处字〔2021〕知产0012号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于2021年5月24日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当事人分六次缴纳罚款:第一次于2021年9月3日前缴纳罚款25000元;第二次于2021年12月3日前缴纳罚款25000元;第三次于2022年3月3日前缴纳罚款25000元,第四次于2022年6月3日前缴纳罚款25000元,第五次于2022年9月3日前缴纳罚款25000元,第六次于2022年12月3日前缴纳罚款25000元,共计需缴纳罚款150000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缴纳了第一次的罚款25000元,2021年12月3日缴纳了第二次的罚款25000元之后,至今未按期缴纳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应缴纳的罚款。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第三次应缴纳的罚款,本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芙行执催字〔2022〕0005号)。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第四次应缴纳的罚款,本局于2022年6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芙行执催字〔2022〕0007号)。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第五次应缴纳的罚款,本局于2022年9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芙行执催字〔2022〕0011号)。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第六次应缴纳的罚款,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芙行执催字〔2022〕0017号)。因当事人门面已转让现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给当事人,现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芙行执催字〔2023〕0003号),催告书内容公告如下:

  1、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尚未履行的罚款100000元;

  2、如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述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加处罚款。

  应缴纳的款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至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

  1、微信缴纳:账户名: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10000020674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

  2、银行缴纳:账户名: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0838907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东城支行。

  本公告期限为3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31-82990659(荷花园行政执法中队)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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