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公告
湖南衡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股东决定减资,注册资本由1080万元减至50万元,现予以公告。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者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简祖平 13875609000
遗失声明
茶陵县汇超商贸有限公司遗失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编号为
JY14302240035556,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湖南鑫贷投资有限公司遗失衡
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2
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
本、公章遗失,注册号:430400
00009042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
副本,编号:092932103,遗失声明。
◆欧阳童(父亲:欧阳志勇,母亲:谷美芳)遗失湖南出生医学证明,编号Q430705733,声明作废。
减资公告
湖南省声发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向企业登记机关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来资本350万元人民币减至200万元人民币。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联系人:阳恩平,电话13036704542
遗失声明
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长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30111MA4PP22F4W遗失
公司公章壹枚,(备案编号20211
222),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茶陵县腾飞劳务有限公司经股东决定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红飞,电话:13207331133
作废公告
依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
法院(2021) 湘0102执恢1935
号之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现
将登记在周小斌名下位于长沙
市芙蓉区东岸乡张公岭环卫公
寓北栋1301号房、编号为2021
0039213的栋证号与编号为209
002179的抵押预告登记证(不动
产登记证明号)登报公告作废。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长沙亚冬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遗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
蓉分局2016年11月4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4301027580207
69H,另遗失单位公章(编码:
4301020273526)、合同专用章
(编码:4301020273527)、财务
专用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交房公告
尊敬的珠峰·天池府业主:
我司开发位于芦淞区天枫东路68号珠峰·天池府1#、3#栋住宅及3班幼儿园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兹定于2021年12月29日(周三)至2021年12月30日(周四)针对1栋、3栋交房。请您按交房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携带好相关资料,至珠峰·天池府1栋 1-113门面交房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为了让您更快捷方便地办理交房手续,请联系您的置业顾问或致电0731-28419999咨询交房详情。特此公告!
我们真诚地恭候您,
祝业主喜迁新居,万事顺意!
湖南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24日
◆易宏庭于2021年12月22日
遗失驾驶证,身份证号码:430105
199401270078,现声明作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长期不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之日起30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户未取专户管理。请以下单位自公告起30日内到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湘潭市建设银行分行营业部的有:
湖南荣清建材有限公司
◆武警湘西支队全恩泽,遗失部队驾驶证,证件编号:WN08000917,声明作废。
◆黄星(身份证号:4311271991
0827152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护
士证号:201443015842,声明作废。
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根据2021年12月22日冷水江市华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叁佰万元减至叁拾万元,现予以公告。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公司联系方式:18073802336联系人:李毕祥
联系地址: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大桥北端(新星公司综合楼)
减资公告
湖南莎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股东决定拟将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减至50万元。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陈莎莎
电话:15274011088
湖南莎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湖南既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
股东会决议减资,注册资本由
2000万元减至200万元,请债
权人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45
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提供
相应的担保。联系人:阳芳,
电话:15274881257
遗失声明
郴州泰多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公 告
致胡杰:
你在我司承包的萍乡天虹广场项目中代管班组期间,超额领款17余万且侵占劳务工资32余万而拒不结算。限你七日内到我司结算,否则我司将依法追究你超额领款以及侵占劳务工资的责任。
湖南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