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1月3日讯 近日,湖南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办法”紧紧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对认定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办法”对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即:
一、金融资产(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危房除外);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的;
四、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六、有企业登记注册且在经营的;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通过离婚、赠予、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和转移财产、增加债务,致使财产消极减少,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九、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张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