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0月27日讯 “我任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公司不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今年还单方面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今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举行巡回审判,审理了李悦(化名)与租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34岁的李悦2014年9月1日入职租车公司,担任区域门店店长,负责辖区内租车管理等事务。今年4月30日,李悦收到了公司方的解聘通知书,理由是存在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对此,李悦认为辞退理由是莫须有的,便将公司方告到了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索赔24万余元。2021年8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租车公司需支付李悦工资2765.23元、年休假工资2551.2元、延时加班工资27931元及经济补偿81384.24元。
对此,双方均不服,均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上,租车公司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悦在职期间受到经济处罚1次,行政记过处分3次,严重违纪1次。其中,2018年9月,门店员工31次虚开发票,李悦负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对于以上处分,李悦均签字确认,但对2021年报销停车费、洗车费一事却不认同。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钟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