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共9条。
决定明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过半数支持。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
分析
香港由乱及治再迈关键一步
香港由乱及治再迈关键一步!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消息传出,互联网瞬间刷屏。“感谢中央再为港解困!”“让反中乱港者彻底出局!”……神州各地热评如潮。
全国人大这一重大举措弥补香港选举制度漏洞,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确保香港繁荣稳定。
“此举拨乱反正,有助香港消除政治社会乱象,迈向良政善治,符合广大香港市民共同期待!”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卢瑞安参与了决定审议、表决全过程,内心激动不已。
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齐鹏飞指出,有关制度安排有利于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使代表性更广泛,这是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