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对于湖南排污单位来说,将迎来哪些“考验”?2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进行了解读。
“我省从3月1日开始,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试’管理。”潘碧灵说,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都应获得排污许可、准备好材料、填报申请表,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载明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清单”。对于排污单位而言,与过去最大不同是不能再坐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检查,而是自觉做好日常排污管理,自觉履行好各项主体责任和义务。
据此,今后我省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针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可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排污单位违反环境台账管理和执行报告等行为,将按次处以罚款。这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首创。”潘碧灵说,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排污台账记录制度、不如实进行台账记录或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不如实报告排污,每次都可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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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彭雅惠 通讯员 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