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研究,带头执行。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
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2020年12月28日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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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实施
《条例》规定,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
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不再选举。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