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日讯 高速公路上突然发现前方有轮胎在路面上,大货车撞上后失控冲向了对向车道,而恰好另外一台大车开了过来,两车相撞,对面车上两人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受损。这起事故除了司机,还应该由谁担责?近日,岳阳汨罗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55万多元。
高某是一位驾龄多年的老司机,2019年2月23日,天下着雨,他开着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4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湖南段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个轮胎,来不及减速避让,车子撞上轮胎后失控,冲破中央隔离护栏,撞上对向车道由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幸的是,对面车上的张某及同行人王某两人当场死亡,两车及两车车上货物、公路设施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高某雨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处未按规定及时清扫路面障碍物,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虽认为自己履行了合理限度的管理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履行了及时清扫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轮胎遗落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由其承担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赔偿相应损失共计55万多元。
法官提醒,驾驶员在行车前一定要对车辆装置固定情况进行检查,行车途中更不要人为地抛掷异物,以免发生危险造成侵权。如遇高速路面有障碍物,一定要控制好车速保持车距,并及时拨打“12122”报警,让清障人员及时清除异物,避免事故发生。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凌玉霞 通讯员 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