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A1版
头版

第A2版
要闻

第A3版
民生
 
标题导航
湖南在线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0年11月02日 星期一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正式实施 公共场所要求配备“救命神器”AED

    本报11月1日讯 今日,备受关注的《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根据条例规定,施救者现场救护免责,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的顾虑。此外,公共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AED。

    今天上午,省卫健委在省人民医院岳麓山院区举行了《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颁布实施启动仪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副省长吴桂英、省政协副主席戴道晋、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副主任李正懋等出席。启动仪式上,吴桂英和戴道晋共同为湖南省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揭牌。

    据悉,今起实施的《条例》是国内首个专门为现场救护制定的地方法规。针对目前现场救护“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的难题,《条例》从构建急救知识技能普及网络、完善急救设施设备、鼓励保护救人者善举等方面出发进行支持引导,构建“现场-院前-院内”急救全链条的法制保障。《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有效开展现场救护,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意义重大。

    《条例》的实施,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思想的湖南法制实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推动《条例》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切实推动《条例》的实施,以《条例》为准绳,加强现场救护能力建设,规范现场救护行为,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从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人群保障、急救秩序维护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坚决落实到位;各级人大要加强《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记者 李琪 通讯员 周瑾容  实习生 龙飞鹏

    解读

    大范围开展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条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应急救援机构等应当按照现场救护年度培训计划的要求,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等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将考核合格的人员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员工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费用从单位资金中安排。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一课时、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

    制定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

    《条例》要求,各级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在新建公共场所预留自动体外除颤仪柜机安装位置的要求,修改和完善本省建筑设计规范。

    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条例》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

    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救助人、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救助人申报好人、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者见义勇为行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等。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