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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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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驾考时突然发病考生状告三方,索赔23万元
认为不应安排高温天考试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8月28日讯     高温天参加驾考科目三考试,不料突发急病,考官开车飞奔将其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前后花了21万余元治疗费用。驾考学员小邹认为,驾校和交警部门不应该安排他在高温天考试,这也是导致他发病的重要原因。

    协商无果后,小邹把驾校、长沙市交警支队以及驾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岳麓区人民法院,索赔23万多元……

    今日,三湘都市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小邹的全部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考试时发病

    考生把三方告上法庭

    小邹是长沙某驾校的驾考学员,驾校为小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在顺利完成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后,小邹通过驾校预约了科目三的考试。

    2017年7月26日,天气炎热,小邹来到长沙交警机动车驾驶人麓谷分考场参加科目三考试。11时39分,小邹开始第一次考试。在一分钟不到的时间里,小邹考试完毕,却挂科了。这时,小邹突然感觉头痛。随车考官当即询问小邹,是否有疾病、能否继续考试。小邹表示没有疾病,并在短暂休息后跟随车考官说,可以继续考试。谁知,在第二次考试过程中,小邹出现头痛、左手无法抬起的症状。

    随车考官马上联系驾考中心,嘱咐随车其他考生给小邹掐人中穴,并驾驶考试车辆将小邹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

    11点53分,小邹被送至医院。从小邹第一次上车考试算起,到被送到医院救治时止,耗时13分54秒。经诊断,小邹为“颅内出血并破入脑室, 颈动脉重度狭窄”等。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21万余元。

    小邹认为,驾校有义务保障学员在驾考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不应该安排自己在极度炎热的时间段参加考试;交警支队安排考试时间不合理,没有制定高温考试不适人员排除机制,而且在自己突发疾病的时候,没有立即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延误了救治时间。之后,小邹与驾校、交警支队协商理赔事宜。因驾校给小邹购买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也在小邹协商之列。但是,协商结果并不理想,小邹便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方无过错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驾校与小邹签订了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合同,驾校有义务保障小邹的安全,但是,安全保障范围应限于培训过程中。小邹在驾考场外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驾校并不清楚小邹身体状况,驾校随同人员亦无法得知考场内情况。因此,小邹认为驾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事实依据。  

    交警支队组织驾考虽然是行政许可行为。但是,作为考试的组织者,交警支队对考试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小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试、何时参加考试、是否继续进行考试。小邹若对自身存在的疾病在事发前不知晓,作为随车考官则更不可能知晓。在考试过程中,随车考官发现小邹身体不适,询问其是否能继续时,小邹明确表示可以。这种情况下,随车考官有理由相信小邹可以继续考试。而且在小邹病情严重后,随车考官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立即驾车在极短时间内将其送往最近医院救治,整个过程仅持续13分54秒,既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故意,亦符合常理。

    因此,交警支队在本次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并无过错,对小邹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邹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小邹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案由是侵权纠纷,不宜一并处理。对此,小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小邹的全部诉讼请求,小邹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梁伟谊 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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