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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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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车祸受工伤单位被判赔7万元保险

    本报7月24日讯 员工下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肇事方已赔了钱,用工单位能省下这笔工伤保险待遇吗?

    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纠纷,员工因侵权获得的赔偿不能替代应享受的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要求用工单位如数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9月8日,胡某入职宁乡某食品公司,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但公司方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当年12月21日,胡某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住院治疗了17天。

    2019年4月12日,经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胡某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食品公司需支付胡某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

    食品公司表示不服,认为胡某已与肇事者、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也已向其赔偿了1.7万元,赔偿款已弥补胡某的损失,故食品公司无需再对胡某进行赔偿。由此,食品公司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胡某下班遭遇车祸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而人社部门也认定其为工伤,胡某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胡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其因侵权获得的赔偿不能替代应享受的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食品公司向胡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

    食品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杨昱 实习生

    雷其荣 通讯员 马雷光 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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