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日讯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7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各市州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建立并组织实施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制度。
有奖举报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受理、实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微信等举报渠道。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明确规定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市州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意见》要求,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对有关举报内容和信息进行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同时,各市州要建立举报人黑名单制度。对于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 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