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会车没有关闭远光灯,致对向车道来车司机视觉障碍,撞上路边行人,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张家界慈利法院审理一起滥用远光灯的案件,滥用远光灯的司机高某因无证驾驶,被所投保的交强险公司索赔10万多元。
无证驾驶还滥用远光灯
2018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没有驾驶证的高某开着小车经过慈利县慈姑美景小区路段,这段路没有中心隔离护栏,但高某却没有关闭远光灯。此时,吴某开车相向而来,两车会车时,吴某被远光灯照得眼花看不清路,撞上了路边的老人李某。李某很快被送往医院,遗憾的是,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吴某与老人家属协商,进行了赔偿。而高某始终没有与老人家属达成一致。老人家人把高某及高某投保交强险的公司起诉到法院。2019年4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人101487.38元。
因高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将其起诉到法院追偿,要求高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近日,慈利法院宣判了该案。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无证驾驶小车上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与受害人李某发生碰撞,并致李某受伤并最终死亡,高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李某受伤并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高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高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高某直接予以赔偿;高某因无证驾驶车辆,保险公司作为高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代高某给受害亲属赔偿后,依法有权向高某行使追偿权。因此,保险公司要求高某支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杨妮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