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同时,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请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分行申请房屋、土地抵押贷款之后进行抵押品估价且先行垫付抵押评估费和登记费的客户,持抵押登记费、抵押评估费材料及评估文件前往贷款经办行办理报账手续。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分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