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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 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 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 处理。现有长沙市公安局望城 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0 月1日-2019年6月30日扣留 的交通违法二轮、三轮车558台, 交通违法汽车120台(2018.10.1 -2019.6.30)的当事人未来接 受处理,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 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 到望城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 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依法 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 特此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 察大队 2020年 1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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