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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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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7个法庭将跨区域管辖环资案
变化:由以往的指定管辖变成跨行政区域的集中管辖 意义:破解地方保护主义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5日发布了《关于湖南省湘江、洞庭湖等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规定(试行)》。这意味着,湘、资、沅、澧、洞庭湖等七个环资专门法庭将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打破了以往“一案一指”(每案由高院指定管辖)的方式,有效提高了审理效率。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邱杨雨生

    环资法庭审理外地案件

    有了法律依据

    “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能更好地适应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特点。”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介绍,由于行政区划界限与生态环境系统相割裂,各级法院在按行政辖区范围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结果和执行。

    开展以水流域和生态功能区为主导的集中管辖机制,有助于完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修复的审判机制,解决环境资源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7个环资庭以前要跨区域审理环资案件,是需要由高院来指定管辖的。以湘江环资法庭为例,要审理外地的案件,没有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它就没有管辖权。《管辖规定》的出台,就让环资法庭审理外地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曾得志说,集中管辖以后,环资庭可及时对辖区内案件进行审理,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同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将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7个生态功能区法庭全部是跨越县、市(区)范围集中管辖相关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二审由相对应的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

    推进解决

    环资审判“主客场问题”

    此次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实施以后,基本形成了长沙、岳阳等多个中院环境资源庭和湘江、洞庭湖等7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跨区域管辖我省重要河流、湖泊、重要生态功能区典型环境资源案件,其他地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属地管辖一般环境资源案件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新格局。这样的审判架构可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信力。

    《管辖规定》中所涉及的部分一审环资案件,具体指的是哪些?

    曾得志说,环境资源类案件涵盖广泛,既包括山、水、林、田、湖、草、矿产,又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等。而环资法庭主要针对的是水、土地、空气的污染,以及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将通过专门化的审判力量来审理,体现法庭的专业性、高效率,来教育群众,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

    管辖范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所在)

    集中管辖长沙、湘潭、株洲、衡阳、永州地区涉湘江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湘江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湘江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

    (资水环境资源法庭所在)

    集中管辖益阳、邵阳、娄底地区涉资水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资水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资水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

    (沅水环境资源法庭所在)

    集中管辖怀化、常德地区涉沅水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沅水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沅水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澧水环境资源法庭所在)

    集中管辖张家界、常德、湘西自治州地区涉澧水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澧水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澧水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所在)

    集中管辖岳阳、常德、益阳地区涉洞庭湖区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洞庭湖区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洞庭湖区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法院

    (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所在)

    集中管辖郴州地区涉东江湖区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东江湖区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东江湖区域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湘中环境资源法庭所在)

    集中管辖娄底、株洲、湘潭地区涉土壤污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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