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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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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拟规定教师不得有击打、刺扎等行为
学生违纪严重,学校可让家长到校陪读

    11月22日, 教育部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学生如出现违规违纪情形,教师可采取适当增加运动,不超过一节课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外出集体活动等惩戒,但是禁止实施击打、刺扎,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辱骂等。

    教育部表示,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2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和保障安全原则,其中过罚适当是指,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另外,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教师惩戒的禁止情形,也就是说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类型

    学生有欺凌同学等恶劣情节应采取严重惩戒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类型。

    其中,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以及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较重惩戒,可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等。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严重惩戒:具体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 ■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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