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45m2门面,实测不到33m2,租户借此要求减少租金遭拒,将房东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9月20日,记者获悉,法院支持了租户解除合同的诉求,但其还得承担合同违约的后果。这是为什么?■记者 杨昱
门面“缩水”,协商无果,对簿公堂
今年3月16日,徐先生相中了长沙市芙蓉区扬帆小区的一处门面,并与房东蒋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依照合约,铺面面积为45m2,4月1日起租赁期限是4年,租金每月5200元,押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徐先生支付了押金及3个月租金共计20600元。算上装修及设备投入,徐先生还花去了5万多元。
徐先生说,刚开始营业时,就发现了铺面的总面积不到33m2(含墙)。为此,他多次找蒋先生协商,想减少租金,都被拒绝。6月16日,他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6月24日腾空了门面,并于7月2日退还了门面。
自认为遭遇了不公,徐先生把蒋先生起诉至芙蓉区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解除这份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和押金206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违约后果自负
法庭上,蒋先生表示,门面租赁合同中载明的面积为建筑面积而非实际套内面积,并非以面积作为计算租金的依据,而是直接明确、具体地约定了租金,“如果他坚持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他应承担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一致承认“6月16日徐先生当面告知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徐先生向蒋先生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于2019年6月16日到达对方,合同于2019年6月16日予以解除。法院支持该合同解除的诉求,蒋先生应将已收取的6月24日以后的租金退还徐先生。
徐先生诉称门面不足45m2,申请司法鉴定后不预交鉴定费,应当认定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蒋先生提供的门面不足45,且双方约定该涉案整个门面租金为每月5200元,并未对每平方米的租金价格进行约定。故徐先生以面积不足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徐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其要求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蒋先生应返还徐先生多收的租金1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