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头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A1版
头版

第A2版
要闻

第A3版
视点
 
标题导航
进入华声在线 | 湖南在线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旧版数据
2019年09月04日 星期三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两高”发布考试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组织考试作弊最高获刑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组织作弊“情节严重”?“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9类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据新华社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
   第A1版:头版
   第A2版:要闻
   第A3版:视点
   第A4版:民生
   第A5版:民生
   第A6版:城事
   第A7版:调查
   第A8版:经济
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高架现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