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2日讯 三湘都市报记者今日获悉,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生育医疗费由基本医保支出
《意见》指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险合并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即统一参保登记。生育保险基金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与此同时,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地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职工生育期间生育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是否会下降?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两险合并后,生育保险待遇不会降低。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始于2016年12月下旬。国家确定首批12个试点城市,其中我省岳阳市在试点城市之一。从试点情况来看,两险合并成效比较显著,基金共济能力增强。
《意见》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卢小颖 实习生 袁馨婷 王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