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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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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教师惩戒权”是对学生的负责

    有微博网友近日爆料称,今年5月,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近两个月后,最近五莲县教体局又下发文件,对该教师追加处罚,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随后,五莲县教体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网传消息为实。(7月11日澎湃新闻)

    “体罚”如今成了一个比较敏感的词,一旦教育中涉及到体罚,舆论的板子基本上都会打向老师这一头,毕竟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体罚教育以其简单粗暴的模式被人们所抗拒和厌恶,但这一次,不少人表示对这位老师的处罚后果过于严重。之所以舆论出现转向,一是因为“教师惩戒权的回归是否有必要”在近期已经成为了一个讨论焦点;二是因为当地教育部门对这名老师的惩罚似乎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有关“教师惩戒权”的问题。对于过于顽劣的学生,老师到底能不能给予一定程度的惩戒?我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回答,抽烟喝酒、打群架、破坏课堂教学秩序等等,且屡教不改的“熊孩子”,老师给予合理合适的惩戒是完全有必要的。家长把孩子的教育委托给老师,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让渡了一部分惩戒权,惩戒学生,这并没有脱离教育的本来要求,“雷霆雨露,都是春风”,曾经课堂上的戒尺,教育意义还是远大于体罚作用的。这也是目前一些地方的学校将戒尺重新“请”回课堂的原因。一味强调对学生“春风化雨”式管束,对有的孩子可能有效,对某些顽劣的孩子却可能“油盐不进”,而如果只要老师出手惩戒,便将其辞退或“拉黑”,那会导致老师今后不想管也不敢管学生了,这就与教育的目的背道而驰了。

    7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进行解释,发布会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表示,过去在教师惩戒方面,由于存在程序性规定缺失的现象,影响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这实际上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实际教育工作中,也由于整个社会对“体罚”的过度敏感和过度解读,导致现在越来越多的老师不敢再管学生,就是生怕自己一不小心就丢了饭碗。

    山东省五莲县教体局此次对这名老师作出“顶格处罚”,不排除是因为惧怕舆论压力和家长可能闹事的压力。这从处罚的操作层面上来说,显然也是因为缺乏一个可依据的规定而导致的后果。

    说到底,无论是惩戒学生还是处罚老师,都是一个“度”的问题。学生的个人权益与老师的惩戒权之间应该如何界定,都需要有具体的、细则化的要求出台,山东这起事件更意味着其紧迫性。厘清二者之间的边界,让老师既能关心学生,又能严管学生,以促进师生关系更健康地发展,是时候了。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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