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催字〔2019〕308号
盛辉:
本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你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食药工质监处字〔2018〕384号),本局于2018年11月6日将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小华
联系电话:13973760736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