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5日讯 买了套二手房,不料房屋漏水,新房主不肯支付剩下的几十万余款。无奈之下,新旧房东只得对簿公堂。今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通过该起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交易时,要尽可能地明确权利义务,以免留下纠纷隐患。
2016年10月11日,刘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90万元购得长沙市堤亚纳湾小区一套顶层房屋。双方约定,完成房屋过户后,预先支付了22.5万元,剩余的67.5万元将按期支付。两个月后,房屋过户至刘先生名下,可直到2018年法院作出判决前,这笔剩余房款迟迟没有支付。
刘先生表示,“他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了房屋漏水的情况,他不把漏水问题解决好,我拒绝支付剩余房款。”“看房时就说过漏水地方修好了,现在房子也已经过户,你必须马上付钱,还要支付违约金!”对于刘先生的说法,李先生无法接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使用该房已达4年,而房屋的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存在瑕疵是可以预见的,加上房屋是顶层住宅,较容易发生渗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双方签约时,李先生也已言明房屋漏水问题已修好,刘先生这才签了合同。这些均能说明,刘先生在购房时,是知道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的。由于刘先生没要求李先生出具不再漏水的鉴定报告,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防漏水交付标准,法院只能认定刘先生是经过利弊权衡之后的决定,故李先生不该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天心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先生应支付李先生购房款67.5万元。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