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司法解释明确提出,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5个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相应的示范和指导,促进裁判规则的统一和完善,教育引导企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了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三种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