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现有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扣留的交通违法摩托车802台、汽车178台的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依法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特此公告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