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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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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莫名背上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判决:银行协助撤销不良记录并赔一万

    本报3月15日讯  在办理贷款时,市民沈女士发现自己因申请贷款并逾期未还背上不良征信记录,然而查询却发现,产生不良记录的贷款并非她所贷,她把银行告上法院。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银行协助撤销沈大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贷款的不良记录,并赔偿沈大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沈女士是湘潭县某镇的一名农村妇女。银行的贷款借据记录显示:2007年2月15日,她在某银行办理股金质押贷款3000元,贷款期限至2007年12月15日。

    借据上有沈女士签名及印章,还有银行信贷员、包收责任人的签名。因该笔贷款逾期未还,该银行将相关逾期资料上报,征信中心形成了她贷款逾期未还的信用报告。

    2012年,沈女士申请贷款未获批准,查询得知她在某银行处有不良信贷记录。“我多次找银行反映贷款资料非其本人签字并要求清除不良记录,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沈女士起诉至法院。

    “这3000元贷款不是我的,我多次要求银行调查核实。”庭审中,沈女士一再强调。银行在她贷款逾期以后从未催收,且拒绝作笔迹鉴定,也拒绝提供贷款信贷员、包收责任人对其贷款事实的证明,“贷款借据不足以证明贷款3000元的事实存在。”沈女士认为,银行以贷款逾期未还上报不良信贷信息,形成了她在征信中心的不良信贷记录,使她的社会信用度受到损害,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银行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当事人要清除不良信用记录、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该银行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的逾期状态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记者 王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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