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提出,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规定》提出,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规定》提出,对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的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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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以下情形将被问责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四)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