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人的联系方式均无法查清。被查获前,司机秦海佑对承运卷烟一事不知情。
2018年11月4日,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抽样送检,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送检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定,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为140400.00元。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将该案移送蓝山县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蓝山县公安局当日认定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遂将案件移回我局作行政处罚。由于无人认领该批卷烟,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在蓝山县烟草专卖局公示栏发布《公告》,并联合公安机关多次寻找货主,未果,现公告规定的期限已过,仍无人到案接受调查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照片3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蓝烟存通字[2018]第71号)、司机秦海佑的询问笔录1份、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司机秦海佑驾驶证复印件1份、卷烟鉴别检验报告3份(湘烟鉴检20181190
7、湘烟鉴检201811906、湘烟鉴检201811905)、《公告》1份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根据《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涉案卷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上述涉案真品卷烟按无主财产进行处理,依法采取变卖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蓝山县烟草专卖局
2019年1月22日